专家点睛:鱼与熊掌可依法兼得
就文物保护区内居民个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记者专访了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王坤。 问:文物保护区内居民的个人权利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答:一是住宅所有权,就是居民对自己拥有产权的古建筑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除他人干涉、妨碍的权利。一般而言,文保区内居民的住宅所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其住宅所有权受到侵犯的仅为个别场合。 二是隐私权,隐私权主要涉及居民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被泄露的权利,而这些信息资料可能影响居民的社会评价,或者说可能给居民带来某种精神上或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说,文保区内居民的隐私权一般情况下也很少受到损害。 三是私生活保护权,也就是指文保区内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状态不受干扰、不受妨碍的权利。就实际情况而言,私生活保护权是文保区内居民最容易受到干扰和妨碍的一种个人权利。这种私生活保护权并不仅仅局限于居民的住宅中,在住宅之外,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方式和状态同样也不应受到过分的干扰和妨碍。 问:那文物保护区内的居民如何保护这些个人权利,同时又顾及健康地旅游开发? 答:一方面,文保区内的居民被侵犯个人权利的,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旅客或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文保区的特殊性质,对于居民个人权利的绝对保护可能减少旅游价值。因此,有必要通过文保区内居民个别或集体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放弃部分或全部私生活保护权,在居民个别或集体放弃私生活保护权的范围内免除侵权责任,文保区内的居民也通过合同方式获得一定的经济权益。这样,二者就可以兼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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